原告: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正,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法定代表人:许天晓,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唐某、赵某与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唐某、赵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原告唐某、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钟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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