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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赵某等与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正,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法定代表人:许天晓,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唐某、赵某与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唐某、赵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原告唐某、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钟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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