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徽,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18年9月6日,本院收到唐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茶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原告经人介绍了解到被告公司在经营黑茶业务,被告向原告出示了订货单。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10000元,商品名称为“宜昌黑茶200g(巧克力)*2,规格400g,单价5000元。”转账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发货,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事实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已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宜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楠
审判员 李辉
审判员 张春来

书记员: 后双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