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
张华(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
杨娇(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
王国策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华,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娇,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国策。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国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3元,减半收取3466.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3元,减半收取3466.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长:李覃
审判员:郑明勇
审判员:谭代魁
书记员: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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