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冬梅(系原告唐某某之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龚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2018年11月22日,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7.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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