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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陈某某、陈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云,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蒲燕,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廖平,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国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汪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宋亮

书记员: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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