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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新华诉邱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新华
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邱某

原告唐新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华与被告邱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新华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新华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唐新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新华撤回对邱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唐新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新华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唐新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新华撤回对邱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唐新华负担。

审判长:朱文
审判员:蒋国栋
审判员:李庆利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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