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忠,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宣志鸿
书记员: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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