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厢黄四村2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波,女,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厢黄四村3组。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雪峰
书记员:刘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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