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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
朱代兵(湖北潜江中心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廖宜波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朱代兵,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37号。
代表人谢振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宜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综合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平
审判员:陈恢臣
审判员:胡忠荣

书记员:孙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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