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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4600元;2.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份开始,原告给被告承包的清苑县旭升一号华庭小区人防工程及徐水成宝医院消防工程进行电气工程安装工作,完工后被告给付了部分工资,仍欠原告工资46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工资,被告拒不给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陈某某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主张,原告应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在被告陈某某承包的工地干活,被告陈某某未付清工资,拖欠原告唐某某工资4600元,被告陈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唐某某工资肆仟陆佰元正计4600陈某某2017年1月27日”。经原告催要未付。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被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欠原告工资4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某应及时给付所欠原告工资。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某某工资款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敬辉

书记员: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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