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某支公司,住所地卢某县卢某镇东门外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5401647-1。
负责人曹宝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博淳,该公司职员。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以与被告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佟德龙
书记员:龙美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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