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民
赵新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磁县讲武城镇南营村李某某砖厂
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唐志民,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新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南营村李某某砖厂。
负责人李某某,该砖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民诉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南营村李某某砖厂、张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南营村李某某砖厂、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志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唐志民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志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唐志民承担。
审判长:韩红强
审判员:侯永平
审判员:王兆慧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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