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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富诉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富
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蔡建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富,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建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富诉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富于2014年12月17日以其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1233.50元,由原告唐某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1233.50元,由原告唐某富负担。

审判长:姜宗斌
审判员:房胜英
审判员:燕为义

书记员:马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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