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
孟江波(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李华阳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江波,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华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江波;被告李华阳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审刚开始未经许可离开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被告有协助办理该房屋登记、产权变更过户的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华阳协助原告唐某某办理其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318国道北蔬菜批发市场房屋的土地使用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被告有协助办理该房屋登记、产权变更过户的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华阳协助原告唐某某办理其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318国道北蔬菜批发市场房屋的土地使用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勇
书记员:李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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