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岗,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泰和世家4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97594450F。法定代表人:罗明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儒雅,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区金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厚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淼,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大道东侧泰和世家23号楼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9598389M。负责人:李爱民,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11月30日购买被告隆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泰和世家37号楼3单元12层1201号商品楼一套,位置坐落于沧州市新华区东侧。隆和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原告随后对该楼房进行了精装修,并于年底入住。2017年1月原告入住后,发现屋内潮湿,墙面壁纸开裂,墙体脱落,家具发霉变色,楼下住户发现原告楼房往其楼下漏水等情形,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原告无法在该楼房居住,给原告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原告便找到物业沟通此事宜,物业将各被告的负责人组织一起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涉案楼房系被告江苏建工公司施工建造的,室内排水管线系其施工铺设。涉案楼房排水管线铺设使用的是被告武汉金牛公司生产的管件,该案系其因其生产的管件漏水造成的。被告隆泰物业沧州公司系涉案楼房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管理、维护事宜。鉴于以上事实,各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诉请法院判令:1、各被告对原告楼房的漏水问题进行修复;2、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暂定10万元,最终损失数额待评估报告作出后另行追加;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调查中,原告称:第1项请求不再主张,因找到漏水原因后已经现场修复完毕,费用由原告支付2000元,鉴定机构让原告找的维修人员;第2项请求数额确定为99690元;其他未诉的损失保留权利。被告隆和房地产公司辩称,我方向原告交付的房屋质量合格,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2016年6月30日原告办理交接手续时已经确认房屋、水电设施、卫生间防水等均处于完好状态。漏水是由于原告装修改造造成的,与我方无关。被告江苏建工公司辩称,我方施工建造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交付物业,物业交房给业主,业主也验收合格。室内漏水是因为业主自己装修造成的。被告武汉金牛公司辩称,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应明确拿出我方产品有问题的证据证明。去年原告提出两份鉴定申请,至今我方未看到具体损失金额。漏水原因的鉴定其核心内容是管线和管件之间漏水,鉴定中未明确说是因为管线和管件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漏水。漏水有使用不当造成的,安装问题造成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不同的原因在法律责任上也是不同的。在鉴定漏水的当天所有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在漏水的管线和管件之间有明显的钉眼,实验证明漏水是因为钉眼造成的。以此证明原告房屋漏水不是质量问题,所以我方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隆泰物业沧州公司辩称,漏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将房屋装修改移管线所致,有鉴定结论佐证。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我方与原告是物业服务关系,且我方没有侵权行为,我方按照物业服务的约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公共区域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业主室内设备没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本案漏水发生在业主室内,所以我方不应承担责任。我方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次漏水事故的发生与我方无因果关系。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原告购买被告隆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泰和世家37号楼3单元12层1201号商品住宅一套,该房由被告江苏建工公司负责施工建造,经验收合格后由被告隆和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与原告办理交接手续。原告入住前自行联系赵宝峰(丰)为其所购住房进行施工装修,装修项目包括改水改电等,施工时间自2016年7月13日至2016年9月13日,并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告隆泰物业沧州公司提交装修申请后获取装修许可。该住房内给水管线中,自阳台至卫生间埋于地面以下的热水管是由被告江苏建工公司铺设施工的,其他出地面的热水管线、卫生间墙内暗敷热水管线、卫生间与厨房之间的热水管线均是原告改水施工中由其施工人员铺设完成的。原告改水施工中,购买使用的是被告武汉金牛公司生产销售的管材、管件,产品名称、规格为PP-R、dn20;在管线、管件铺设安装完成后,按照被告武汉金牛公司“三免费壹保障”的服务承诺,该公司经销商的技术质检人员贾德龙免费上门对安装完成的热水管道进行了打压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原告的父亲唐风明、质检员贾德龙在金牛产品信誉卡上签名确认。2017年1月原告入住后,发现室内漏水情况后,遂经被告隆泰物业沧州公司组织各方被告协商解决,但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室内漏水原因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经对管线进行局部拆除并分段对热水管打压,发现仅在卫生间东北角处热水管管线与管件连接处有一漏点。结合客厅、卧室等多处墙面损坏情况,分析认为,因房屋装修改移管线,卫生间东北角处的热水管线与管件连接处存在渗漏,水会沿卫生间墙体渗入防水层下部结构层造成房屋墙面多处受水浸泡,使墙面壁纸潮湿、发霉、开裂。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9月14日出具沧科司鉴[2017]建字第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房屋热水管漏水的原因是因卫生间东北角处的热水管线与管件间存在渗漏,水会沿卫生间墙体渗入防水层下部结构层造成房屋墙面多处受水浸泡,使墙面壁纸潮湿、发霉、开裂。另据被告武汉金牛公司提交的鉴定人员对热水管进行打压的视频资料和照片显示,热水管管线与管件连接处的漏点是一个明显的钉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以下证据证明。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商品房买卖合同;2、物业服务合同及收楼物品移交单;3、金牛管业用户售后服务手册、“金牌服务”用户信息;4、泰和世家小区质量保证书;5、沧科司鉴[2017]建字第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隆和房地产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泰和世家小区房屋验收单;2、装修申请表及装修许可证。被告武汉金牛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产品服务手册、产品信誉卡(公司联、经销商联);2、鉴定人员对热水管进行打压的视频资料和照片;3、原告改水施工中,在管线、管件铺设安装完成后,该公司经销商的质检员贾德龙进行打压测试的现场照片。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和房地产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公司)、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牛公司)、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隆泰物业沧州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吴洪岗、被告隆和房地产公司诉讼代理人张儒雅、被告江苏建工公司诉讼代理人赵冲、被告武汉金牛公司诉讼代理人刘世淼、被告隆泰物业沧州公司诉讼代理人牛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通过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对热水管进行打压的视频资料和照片、质检员贾德龙对原告铺设安装完成后的管线、管件进行打压测试的现场照片,以及测试合格后,原告的父亲唐风明、质检员贾德龙签名确认的金牛产品信誉卡可以证实,原告室内热水管的漏水原因,是其卫生间东北角处的热水管线与管件连接处有一个钉眼发生渗漏所导致的,该钉眼的形成时间应在原告对房屋的后续装修或者后续使用过程中。因该钉眼的形成不是发生在管线、管件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故依法不应认定为产品缺陷而由产品生产者即被告武汉金牛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其他三被告对原告因漏水所致财产损失均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英杰
书记员: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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