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华,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建明与被告施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唐建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施某某、马某某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建明撤诉。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罗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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