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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李某佟、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宜昌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佟、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牟立萍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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