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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国诉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张国胜、方金某、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建国
陈箭宇(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
王恒(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
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
张国胜
方金某
王某

申请人唐建国。
委托代理人陈箭宇,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恒,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5、6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国胜。
被申请人方金某。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唐建国与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张国胜、方金某、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唐建国以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依据,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张国胜、方金某、王某名下相应等值财产2000万元整,并承担本案所有保全费用。申请人唐建国已向本院提供以其持有的湖北和邦置业有限公司37%股权为担保财产的担保书。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下,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对案件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违法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张国胜、方金某、王某名下相应等值财产2000万元整(以江陵县范围内财产为限);
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唐建国持有的湖北和邦置业有限公司37%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下,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对案件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违法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张国胜、方金某、王某名下相应等值财产2000万元整(以江陵县范围内财产为限);
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唐建国持有的湖北和邦置业有限公司37%股权。

审判长:李继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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