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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
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吴某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尹艳肖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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