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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王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8年10月25日,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7,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75元,公告费计人民币26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侯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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