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幸福与涂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幸福
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新华

原告唐幸福诉被告涂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亲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小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新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腊月30日,被告涂新华以投资洗车场为由,向我借款25300元,2012年经我催收,被告涂新华只偿还我10000元,仍下欠15300元,被告涂新华于2012年3月2日向我出具欠条一张其金额15300元。此后,我多次找被告涂新华催收,但其一直避而不见,拒不偿还欠款。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涂新华立即偿还借款15300元。
原告唐幸福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2年3月2日被告涂新华向原告唐幸福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其金额15300元。拟证明原告唐幸福在被告涂新华处享有15300元债权。
被告涂新华涂新华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12月30日,被告涂新华以投资洗车场为由向原告借款25300元。2012年3月2日,经原告催收,被告涂新华只偿还10000元后向其出具金额为15300元的借据一张。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涂新华立即偿还借款153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涂新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被告涂新华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故被告涂新华涂新华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15300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涂新华涂新华偿还原告唐幸福借款15300元,此款限被告涂新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82元,由被告涂新华涂新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82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 何凯飞
人民陪审员 蔡新洪

书记员: 张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