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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新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张某某新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某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双柳树。
法定代表人:赵树义。
被告:张某某新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张某某市杨舍镇福前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原告唐某某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新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某某新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告厂内即江苏张某某市,被告住所地在江苏张某某市,且被告系合同中接受货币乙方,本案应由张某某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张晓红

书记员:张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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