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信电器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河北唐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宝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
法定代表人:裴春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毅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宝某钢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唐某某信电器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宝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信电器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信电器仪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信电器仪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86元,减半收取111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某某信电器仪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会明
书记员: 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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