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陆合出租车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孙广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陆合出租车有限公司,地址唐某市,组织机构代码68823652-0。
法定代表人张士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孙广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地址唐某市丰南区,组织机构代码75402424-4。
负责人董怀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艳红,女,汉族。

原告唐某陆合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孙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景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陆合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孙广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驶被告孙广明所有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大碱线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曹妃甸区大碱线尚庄子村路口北5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原告唐某陆合出租车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霍军安驾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冀B×××××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邓素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某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霍军安、邓素玲无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为:车辆损失费18818元,鉴定费565元,施救费2900元,停运损失费11250元,公估费335元,合计33868元。
原告唐某陆合出租车有限公司系冀B×××××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被告孙广明所有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率,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有唐某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
2、原告唐某陆合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停运损失费、公估费有河北博泰安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公估报告书及票据证实。
3、原告唐某陆合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施救费,有唐某市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的票据证实。
4、被告孙广明所有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的保险单证实。
5、其他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唐某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孙广明所有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按照承保肇事车辆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承担。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费18818元,鉴定费565元,施救费2900元,停运损失费11250元,公估费335元,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拆解费证据不足,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公估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不予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陆合出租车有限公司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唐某陆合出租车有限公司31868元(车辆损失费18818元+停运损失费11250元+鉴定费565元+施救费2900元+公估费335元-2000元),合计33868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7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缴纳按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景镇

书记员:刘晓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