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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惠某重工冶锻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惠某重工冶锻有限公司.
宋晓波
王某某
王虎军

原告唐某某惠某重工冶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耀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晓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虎军。
原告唐某某惠某重工冶锻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子良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唐某某惠某重工冶锻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某某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违约金,属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先完成仲裁的前置程序,不服再行提起诉讼,故本案原告唐某某惠某重工冶锻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某惠某重工冶锻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唐某某惠某重工冶锻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某某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违约金,属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先完成仲裁的前置程序,不服再行提起诉讼,故本案原告唐某某惠某重工冶锻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某惠某重工冶锻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子良

书记员:王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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