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唐某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某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宝存
书记员:郭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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