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金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陆阳光102楼1405。
法定代表人:卢恩霞。
委托代理人:白岸平、王士才,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
唐山金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永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唐山金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金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书记员: 刘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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