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海韵花园底商90-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曹妃甸区。
被告: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曹妃甸区。
被告:艾桂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曹妃甸区。
原告唐某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某、孟某、艾桂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唐某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某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由唐某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晶晶
书记员:刘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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