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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子午大街北侧,组织机构代码10519525-4。
法定代表人刘以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通榆北村83号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113170-X。
法定代表人孙素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占勇,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高新区东方花苑小区103楼1门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388145-8。
法定代表人杜多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子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冶区司法局司法所所长,住古冶区林西华瑞新城16楼4门502室。
委托代理人付占勇,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唐某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彩虹
审判员 么伟利
代理审判员 李健

书记员: 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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