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子午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以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立娟,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姚志海,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志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某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树国
审判员 叶洪波
审判员 叶建军
书记员: 李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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