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唐某市棉纺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谢振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宗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被告刘某到原告唐某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钳工工作,每日工资7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0一0年四月五日被告被滑板砸伤右脚。后被告以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要求原告提供二0一0年二月至四月工资发放表,原告未在约定期提供,仲裁庭审时,根据被告提供的部分工友名单及手机号进行了核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现其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而被告提供了原告公示的文件及出勤情况表格,应认定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并参照劳社部(2005)12号文件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某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文茜 陪 审 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文 亮
书记员:张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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