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
董惠民
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姚国贤(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唐某市丰南区诚信街9号。
负责人:陈艳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惠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去尧塘镇谢桥社区亿晶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周国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国贤,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与被告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5元由原告唐某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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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5元由原告唐某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负担。
审判长:赵立新
审判员:王树宁
审判员:孟寅生
书记员: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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