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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萤石贸易有限公司与唐某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萤石贸易有限公司
刘海忠
崔志学(河北唐某丰南区宏伟法律服务所)
唐某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
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萤石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唐某市。
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忠,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崔志学,唐某市丰南区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唐某市。
法定代表人:孙志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萤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志学、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有买卖合同、送货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下欠货款被告应予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某萤石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7589.99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0元,由被告唐某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有买卖合同、送货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下欠货款被告应予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某萤石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7589.99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0元,由被告唐某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董玉新
审判员:梁佳伟
审判员:廉宝新

书记员: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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