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荣某炼焦制气有限公司
吕金辉
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北京达博加瑞建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金翔(北京京剑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荣某炼焦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张庄户村西。
法定代表人:胡久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金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达博加瑞建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第三村委会东南300米,组织机构代码
71774828-6。
法定代表人:金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翔,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荣某炼焦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博加瑞建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荣某炼焦制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荣某炼焦制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荣某炼焦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唐某荣某炼焦制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荣某炼焦制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荣某炼焦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唐某荣某炼焦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张萍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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