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美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兴源里阳光大厦3-1101。
法定代表人:马全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蕊,唐某美奕商贸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
被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赵国民,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某市路南播少淑服饰店,经营场所:唐某市路南区万达广场2062号。经营者:马泉,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唐某市路南播少淑服饰店员工兼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美奕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某、唐某市路南播少淑服饰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
审 判 长 刘树芬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孙福先
书记员:张昕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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