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
张云祥
袁丽某
魏某某
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
董海青
刘志华
原告唐某某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云祥。
被告袁丽某。
被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海青。
委托代理人刘志华(系董海青的朋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丽某、魏某某、董海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唐某某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唐某某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东军
审判员:董立超
审判员:张振顺
书记员:毕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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