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神鹰科技有限公司
刘印存(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苏妍妍
原告:唐山神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俊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印存,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负责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妍妍,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神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神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唐山神鹰科技有限公司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神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唐山神鹰科技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长:王建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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