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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砼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砼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张建
李明国
赵勇(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赵宝军
乌向阳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砼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晓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国。
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宝军,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乌向阳,该公司清欠办职员。
上诉人唐某砼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经初字第3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原告与张建签订了《信号工内部班组承包协议》一份。
原告为乙方,张建为甲方。
内容为:“甲方将偏坡新村12#、14#、15#、19#、20#、21#楼信号指挥承包给乙方……二、承包范围及价格,目前将现有6栋楼信号指挥工程承包给乙方,按每塔每月14500元,从8月24日使用之日起计算;三、付款方式,按月付款40%-60%,下余款项,工程完工时付清;四、本协议属于内部协议,本协议签字生效。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合同工程自2012年8月24日开始施工到2012年12月10日结束施工,合同工程共承包了三个塔吊。
2012年12月13日第一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2012年12月19日第一被告给付原告50500元,第一被告已经给付原告承包费共计60500元,尚欠原告承包费91750元未付(14500元×3个塔×3.5个月-已付60500元=91750元)。
原告主张在施工期其组织负责信号工的零工,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被告辩称,该请求为劳动争议纠纷,不属本案同一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信号工内部班组承包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现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部分劳务费,依法应履行付款义务。
上诉人所提已付4万元生活费、人工费应予扣除,但从4份收条的内容来分析,人工费、生活费与工程款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计算在承包费中,可以另行解决。
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信号工内部班组承包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现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部分劳务费,依法应履行付款义务。
上诉人所提已付4万元生活费、人工费应予扣除,但从4份收条的内容来分析,人工费、生活费与工程款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计算在承包费中,可以另行解决。
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鲍成新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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