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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山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海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盛兴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玉田县玉田镇北白塔村南北路8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护士,户籍地玉田县,现住玉田县。

盛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房款260608元;2.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按年息2分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小庄子村村民,2010年之后原告在该村开发时,被告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故被告为该区的还迁村民。2013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还迁房屋确认单(单号为玉财还2013第029号、030号),该还迁单约定由原告给被告还迁92.5平米,其中住宅46.25平米、49.54平米、门市46.25平米,楼号为22号楼。2015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及徐文三方达成协议,即由徐文将自己还迁的住宅46.25平米、门市46,25平米卖与被告,徐文和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与原告方无关。后被告就选择了原告盛兴新天地小区22号楼住宅307号(49.64平米)、308号(49.64平米)、7号门市(176.4平米)。因被告还迁时其所要门市面积大于原告应给其还迁的平米数,故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差价款。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19日签订还款协议,主要内容:被告于2016年12月18日前给付原告房屋差价款15万元,2017年12月18日前给付原告剩余110608元差价款,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即被告逾期还款按欠款总额日百分之一给付滞纳金,逾期六十日仍未还款,原告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购房差价款。原告要求15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9日计息,110608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19日开始计息)。苏某某辩称,我是玉田镇小庄子拆迁户,还迁面积420平方米,为经商所需在仅有图纸情况下我选择了盛兴二期22栋3层公寓的302、303、305-308室共6套及底商2号、7号门市,但楼房落成后办理入住手续时,发现走廊漆黑,有时门号也很难找到,我履次找到物业均无结果。关于欠款之事,由于我无力办理2号、7号门市手续,所以出现欠款协议,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我买下8号门市,还迁协议7号门市归我所有,但7号门市和307、308室在同一协议上。在物业经理催要欠款的同时,我也要求原告解决3层走廊通风、通光的问题,但一直未果,至今两年半的时间,不仅协商不成,租房者也望而却步,给我造成了长期的经济损失。小庄子拆迁户在选择楼房时是根据图纸挑选的,本来21栋和22栋楼之间是有南北道口的,但道口已变成四层楼房,与两栋楼紧密相连,因此22栋3层楼走廊无阳光,无通风,致使三层走廊如黑洞一般,给业主生活带来极大不方便,不仅有经济损失,而且精神抑郁。从立体直观图纸分析,盛兴二期22栋主体11层,底商2层,3-11层为30-50平米公寓,主体与11-13号四层门市之间有800cm通风、通光间隙,而现在两侧800cm间隙已不存在,造成整个主体三楼无法通风、通光。从平面图看,301、321为60多平米,东西两走廊分别为两室的门占有,从而形成现在长达50米的黑洞走廊,给18户业主造成极大的不便和经济损失。当事人对各自主张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证据为:一、协议书一份;二、还款协议一份。被告提交证据为:一、原始挑选楼房的图纸一份;二、光盘一张,包括在建设局拍摄的图纸照片和现在楼里状况照片、视频。被告质证意见:原告提交的两个协议名字是我签的,手印是我摁的。原告质证意见: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本案没有关系,图纸不是还迁时提供给被告的,原告不可能提供,双方是欠款纠纷,本案中被告并未提起反诉,如果被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另行起诉。证据二照片中的图纸没有建设局的证明,不清楚是哪的图纸,不认可;对楼道照片及录像,筒子楼就是这样,因为南北都有屋,就是有80厘米的间隙,也没有区别。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2月19日原告作为甲方,徐文作为乙方,被告苏某某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丙双方为盛兴新天地二期还迁户,并于2013年1月28日选取还迁房,现因自身原因想对还迁房做出调整,对有关调整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1、2013年1月28日甲、乙双方所签署的小庄子区域还迁房屋确认单:玉财还2013第(010)号,乙方所选的12号楼1单元701号住宅(118.98平方米),负1-13号储藏室(16.9平方米),22号楼8号门市(176.4平方米)。2013年1月28日甲、丙双方所签署的小庄子还迁房屋确认单:玉财还2013第(029、030)号,丙方所选的22号楼307号(49.54平方米),308号(49.54平方米),22号楼2号门市(176.4平方米),7号门市(176.4平方米)。乙、丙双方因个人原因与甲方协商一致,将上述所选房屋进行调换。2、乙方将上述所选的住宅及门市退还甲方,并将乙方应还迁的面积(住宅46.25平方米,门市46.25平方米)折算为共计62.87平方米门市面积卖与丙方,乙丙双方关于上述门市面积的买卖事宜及相关费用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3、丙方选择盛兴二期22号楼307号(49.54平方米),308号(49.54平方米),22号楼7号门市(176.4平方米)作为还迁房屋,并以丙方自己的应还迁面积加上购自乙方的62.87平方米门市面积一起与甲方结算,差额部分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4、此协议签订生效之后,乙、丙双方所发生的任何关于还迁房事宜的纠纷均与甲方无关。2015年12月19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苏某某系盛兴新天地二期住宅小区回迁户,甲乙双方于2013年1月28日签订了小庄子区域还迁房屋确认单。因乙方选定的回迁房面积超出乙方的应回迁面积,乙方需补交甲方房屋差价款260608.00元,因乙方目前资金紧张,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还款期限:乙方在2年内还清房屋差价款。二、还款金额及方式:1、乙方在2016年12月18日之前交付甲方15万元。2、乙方在2017年12月18日前交付甲方剩余110608元。三、违约责任:1、如乙方逾期还款,甲方每日收取乙方欠款总额1%滞纳金。2、如乙方逾期60日内仍未还款,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权,并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原告盛兴公司与被告苏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一、张子建,被告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就还迁房屋差价款签订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苏某某未按还款协议约定时间给付原告还迁房屋差价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苏某某应按原告要求给付房屋差价款260608元。原、被告在还款协议中约定逾期还款时每日收取欠款总额1%滞纳金过高,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息24%给付利息,本院可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更改楼房图纸,原告否认,被告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解决3层走廊通风、通光,宜另案处理。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某某给付原告唐山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差价款260608元及利息(其中15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9日计算,110608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19日计算,均按年息24%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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