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百强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与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百强阀门销售有限公司
李耀东(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高雨琪(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吴烨(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百强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复兴路中段138号。
法定代表人:章筱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耀东,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雨琪,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285室。
法定代表人:杨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烨,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百强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百强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耀东、高雨琪,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百强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2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唐某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余热能综合利用项目阀门、管道、支吊架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2618933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实际、诚信的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
被告于2012年给付了原告货款1833000元、2013年8月29日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时至今日仍拖欠原告货款285933元未给付。
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285933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中标通知书两份,证明原告系被告项目的中标人,金额为2618933元;证据二、采购合同及附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合同金额为2618933元,并写明了供货范围及价格表;证据三、设备开箱验证签证两份,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产品,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证据四、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29张和清单4页,金额为2618933元,证明原告已向被告进行了付款崔告,并将该发票交予了被告。
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因被告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付。
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经法庭组织质证,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唐某百强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没有原件,不予质证;对证据二认可;对证据三收货单,我方认为是复印件,对收款事实认可;对证据四发票真实性认可,经核实已经收到,对清单4页无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本案中,原告唐某百强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供货义务,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原告货款义务。
通过法庭审理,因双方对所欠货款的事实和具体金额均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2859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某百强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859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9元,由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本案中,原告唐某百强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供货义务,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原告货款义务。
通过法庭审理,因双方对所欠货款的事实和具体金额均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2859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某百强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859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9元,由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温杰

书记员:李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