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瑞尔农资有限公司
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原告:唐某瑞尔农资有限公司,住所: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王素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瑞尔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瑞尔农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瑞尔农资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瑞尔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瑞尔农资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瑞尔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飞
书记员:张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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