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湾炼焦煤储配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张子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洋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唐山湾炼焦煤储配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洋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其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因被申请人营业期限届满,已经处于解散状态,但没有自行组织清算,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的债权人身份经生效仲裁文书记载。被申请人已经处于解散状态,至今未有证据证实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债权人,符合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被申请人注册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具有管辖权。现被申请人已经处于解散状态,但未依法自行清算。因此,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唐山湾炼焦煤储配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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