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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山一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上海银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张楠,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乐亭县。
被告:唐山一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刘孝静,执行董事。
第三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祥林,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银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士海,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俊霞,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颂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一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某、第三人上海银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灼 审判员 张克家 审判员 万小红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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