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李继伟
庞某某
戚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乐亭县祥云岛林场。
法定代表人肖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伟,男,1983年7月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被告庞某某,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齐庄村5条13号。
被告戚某某,男,1986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井孙庄村3条27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路北区西山道13号。
代表人张建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某某、戚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春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继伟、被告庞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莫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庞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戚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胜东、戚环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确定被告庞某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戚某某承担30%的责任为宜。因被告庞某某驾驶的冀BTJ619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对于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对本次事故的电动三轮车及冀B3D022号小型普通客车按比例使用。超出部分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与被告戚某某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各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被告庞某某驾驶的冀BTJ619号轿车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免赔率为15%,由被告庞某某承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车损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无视法律的错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891.65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6091.35元的70%的85%计9574.35元,以上共计11466元。
二、被告庞某某赔偿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6091.35元的70%的15%计1689.59元。
三、被告戚某某赔偿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6091.35元的30%计4827.41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庞某某负担12元,由被告戚某某负担33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庞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戚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胜东、戚环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确定被告庞某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戚某某承担30%的责任为宜。因被告庞某某驾驶的冀BTJ619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对于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对本次事故的电动三轮车及冀B3D022号小型普通客车按比例使用。超出部分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与被告戚某某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各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被告庞某某驾驶的冀BTJ619号轿车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免赔率为15%,由被告庞某某承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车损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无视法律的错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891.65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6091.35元的70%的85%计9574.35元,以上共计11466元。
二、被告庞某某赔偿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6091.35元的70%的15%计1689.59元。
三、被告戚某某赔偿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6091.35元的30%计4827.41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唐某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庞某某负担12元,由被告戚某某负担33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审判长:李春侠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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