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港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胡家坨镇木一村。法定代表人:杨小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25号。负责人:宋保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兰,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港银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唐山港银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港银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唐山港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倩
书记员:石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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