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
吴晓月(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乐某某宝某木业有限公司
郭万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工业区化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毕远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月,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某某宝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庞各庄乡庞东村。
法定代表人:游国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万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某某宝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60元,减半收取为637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8730元,由原告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60元,减半收取为637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8730元,由原告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伟华
审判员:宣良密
审判员:田洪涛
书记员: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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