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洁净型煤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泽燃,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学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文某德隆洁净型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前沿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文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洁净型煤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文某德隆洁净型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洁净型煤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洁净型煤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0元,由原告唐某洁净型煤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灼 审判员 张克家 审判员 刘宝山
书记员:郝亚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