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马印才
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董广博
范玉维(北京京信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瑞章,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外环路赖王庄。
委托代理人马印才,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士永,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乐亭县王滩镇。
委托代理人董广博,男,该公司机动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范玉维,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自杰
审判员:吕晓颖
审判员:安志田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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