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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沙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乐某某宏阳工业气体站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沙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于宝国(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
乐某某宏阳工业气体站
侯德发

原告唐某沙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宝国,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某某宏阳工业气体站
负责人赵俊贵厂长
委托代理人侯德发,男,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某某。
原告唐某沙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某某宏阳工业气体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宝国与被告委托代理人侯德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业务往来中,原告拖欠被告货款,在原告员工再次到被告处换气时,被告要求原告将拖欠货款付清,并要求原告员工去单位取款,在原告不能及时付清拖欠货款的前提下,被告将原告所有的冀BJW513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扣留,被告的行为是行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的行为。被告取得货款后,原告已将冀BJW513的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取回。对于原告主张的汽车停运损失15450元,因被告行使留置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沙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乐某某宏阳工业气体站给付停运损失15450元之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业务往来中,原告拖欠被告货款,在原告员工再次到被告处换气时,被告要求原告将拖欠货款付清,并要求原告员工去单位取款,在原告不能及时付清拖欠货款的前提下,被告将原告所有的冀BJW513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扣留,被告的行为是行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的行为。被告取得货款后,原告已将冀BJW513的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取回。对于原告主张的汽车停运损失15450元,因被告行使留置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沙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乐某某宏阳工业气体站给付停运损失15450元之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学军
审判员:张庆伟
审判员:商向光

书记员:韩小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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