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学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郝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开发经理,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
原告唐某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唐某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唐某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博
书记员: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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